27.我们是一家用人单位,我应该怎样建立和维护员工的劳动档案?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单位也应当在员工离职后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至少两年。1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保存两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负有收集、保管、接收劳动者档案的义务;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转负有转移劳动者档案的法定附随义务。

劳动者档案的目的是用于记录员工的薪酬支付、休假权利、评估员工表现以及所有员工工作信息,帮助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事项和保持对法律的合规。

本文是本所新书《中国劳动法实务简明问答》(一本以判例回答“我该怎么办?”的书)的一篇内容。
 
该书将很快在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以下为本书预览电子版,敬请赏阅!
 
谢谢!

注释

  • 1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保存两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