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我是一名公务员,我与政府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答:政府部门里工作的职员通常是公务员,公务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人事关系。人事争议是指政府机关与公务员、事业单位与职员、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军队与文职人员之间关于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1 2011年《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相对于劳动争议的海量案件,人事争议由于政府机关部门的强势地位而非常稀少,有价值的参考案例也很少。

根据2004年最高院关于人事争议的司法解释,人事争议的程序按照劳动法处理,而实体权利争议则按照人事争议法律,人事争议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法函2200430号) “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notes]各地法院对人事争议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似乎有不同的做法,我们未发现有案例阐述了或各级法院内部规定了明确的原则。

一种做法似乎是认为人事争议案件在实体上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包括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都应当支持。3 冯显杰诉东莞理工学院人事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964号。刘某诉上海卫星工程研究所人事争议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1号。 这包括了上海市高院和广东省高院的判例。

第二种做法似乎认为人事争议案件在实体权利义务上应当适用政府部门规章,而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例如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在2020年的李尧一案中,否认了李尧有权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 李尧与株洲市芦淞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203民初487号,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则。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似乎也只认可2002年人事部关于连续工作25年或连续10年且距离退休不足10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5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规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而不认同《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两次固定期限或连续10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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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1
    2011年《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法函22004
  • 3
    冯显杰诉东莞理工学院人事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964号。刘某诉上海卫星工程研究所人事争议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1号。
  • 4
    李尧与株洲市芦淞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203民初487号,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则。
  • 5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规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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