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单位招聘员工时确定了入职待遇后又反悔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单位在确定劳动合同后反悔的问题,劳动法并未有具体规定,但从民事法律角度该单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一方在协商合同的过程中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例如在2022年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的李子毅一案中,法院认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已经和员工达成了试用期9500元和转正10500元的约定,但却在员工办理入职时反悔改为试用期7200元和转正9000元,导致员工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和入职。法院以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理由判令其赔偿员工一个酌定的9000元的损失。1 北京点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子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5622号

这是一个罕见的订立劳动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判例。从法律角度,员工也可以选择要求单位履行原承诺的劳动合同。反过来,如果员工在与招聘单位达成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件,却反悔拒绝入职,也可能需要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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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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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点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子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5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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