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或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答: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请参见“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或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请参见“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或公司应当如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承担维权费用以及特殊方式等五种方式。

第一种责任方式停止侵权是最直接的制止商业秘密侵权的方式。对于技术信息类型的商业秘密,停止侵权的法律和实务都很明确: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直到商业秘密失效(例如已经成为公开信息)或权利人许可。

但对于经营信息,停止侵权持续到该信息公开可能会不公平地限制第三方或员工的自由竞争权利以及自由就业权利,因此需要规定适当的停止侵权期限。这是最高院关于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的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依照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也是案例实务的做法。例如在2007北京华胜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北京一中院考虑商业竞争和就业权利,判令员工不得使用前雇主的客户信息秘密的时限为一年。2 北京华胜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博睿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10042号。“经营信息尤其是客户名单几乎不存在因技术进步而使相关公众合法自然知悉的情况……永久停止使用该客户名单上的相关经营信息,将不当地限制……正当商业竞争的权利,也将不当地减少……就业机会,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也有判例限制使用前雇主客户信息秘密为两年。3 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宋俊超、李建发、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鹤民初字第96号。

停止侵权有一个附带的责任形式:对被控的侵权信息进行销毁。但有一个特殊情况是,如果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了有创造性的改进或升级,法院可能会出于保护侵权人增加的这部分知识产权的目的,允许该侵权人继续使用该改进升级的信息,但判令侵权人以使用费的方式支付损失赔偿。4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吴丹金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该案中,员工掌握了单位的技术秘密配方并披露给第三方使用,第三方改造更新后生产出产品出口获利,鉴定无法认定认为两种配方实质近似。法院判令第三方赔偿损失、不支持销毁第三方公司的配方、员工对部分损失连带赔偿责任、无商誉损失不支持赔礼道歉。

在商业秘密保护处于紧急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禁令,法院应当根据原告胜诉的可能性、批准与不批准行为禁令的可能损害比较以及公共利益的整体评估来判断是否准许。5 《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8日6版:案例指导,(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上海一中院裁定美国礼来公司等诉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必须证明:胜诉的实质可能性;如不发布禁令将遭受无可挽回的损失;原告可能受到的损害大于对被告的任何潜在损害;发布禁令不违反公共利益。”

第二种责任方式是赔偿损失,这是最常见的责任方式。最高院的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损失数额的认定一般先看能否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实际损失无法计算的,也可以核算侵权人的侵权收益。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一至五倍于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法院也可以根据前述具体因素酌定一个500万元以内的损失赔偿。6 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廊坊市百越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若科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4074号。 法院认为,“若科公司的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百越公司流失了部分客户,造成了百越公司的经济损失。虽然百越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定程度上证明若科公司与其客户发生的实际交易额,但原审法院考虑百越公司与其客户之间并非独家供货关系、影响价格变化具有多种因素等情况,认定不能把市场价格波动的损失全部归结为若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妥。二审法院考虑若科公司、杨瑞侵权性质、情节、主观过错、若科公司交易额、交易次数以及客户名单泄露对百越公司市场竞争优势的影响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酌情上调一审法院所判赔偿额,并无不当。”

第三种责任方式是赔礼道歉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适用于侵权人的行为侵害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给受害人造成商誉、名誉损害的情形。绝大多数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判决都因为法院认定权利人商誉信誉没有受损而不支持此类请求。7 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与曹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法院认为,“消除影响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因侵权行为造成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受损的情形。”但如果侵权人假冒行为确实造成了客户的混淆,或者造成了权利人的商誉信誉受损,法院也可以判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8 懋拓自动化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潘仕荣等与马格内梯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申318号;曹磊与南京环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苏知民终字第0154号

虽然民法典是将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分为两种责任形式,但法院在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判例中似乎并没有做是实质区分,有的案例似乎还将其合并使用。9 溧阳市濑江环保工程公司与溧阳市五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苏民三终字第010号

第四种责任方式是承担维权费用。10 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由于在其他民事案件中,维权费用(或者诉讼相关费用)一般是不予支持的,这种责任形式是知识产权案件独特的责任形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在2019年浙江全人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议案中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如最高院商标法司法解释那样允许主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那么权利人用于侵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合理开支也可以参照商标侵权案件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和律师费等合理费用。11 浙江全人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杨茜茜、宁波云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212民初4855号。“本院认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未作详细解释的情况下,可参照商标法司法解释将其认定为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法院可以酌定方式处理维权费用的认定,既可以将其单独认定,也可以与损害赔偿一并认定。12 李莉莉、卞荣军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民终1574号。窃取型侵权的责任后果一般是赔偿合理的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该律师费还可以参照律师行业收费标准而不一定严格按照实际的律师费。13 孙治煜、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76号。该案中,员工将公司技术秘密图纸私自下载到其他存储器,构成窃取技术秘密。法院判令员工不披露使用、立即交还载体、赔偿30万合理维权费用。

第五种责任方式是特殊方式的司法实践中执行的方式。这种责任形式并非法定形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形成的专利,该专利应当归商业秘密权利人所有,因此权利人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增加一项要求被告将涉案专利转回给自己。14 VMI荷兰公司、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02号。法院认为,“据此,根据双方的举证以及本院对事实的查明,可以对萨驰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VMI公司的在先涉密技术进而申请了涉案专利并获授权的事实作出认定。因此,涉案专利权应归VMI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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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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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依照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
  • 2
    北京华胜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博睿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10042号。“经营信息尤其是客户名单几乎不存在因技术进步而使相关公众合法自然知悉的情况……永久停止使用该客户名单上的相关经营信息,将不当地限制……正当商业竞争的权利,也将不当地减少……就业机会,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
  • 3
    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宋俊超、李建发、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鹤民初字第96号。
  • 4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吴丹金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该案中,员工掌握了单位的技术秘密配方并披露给第三方使用,第三方改造更新后生产出产品出口获利,鉴定无法认定认为两种配方实质近似。法院判令第三方赔偿损失、不支持销毁第三方公司的配方、员工对部分损失连带赔偿责任、无商誉损失不支持赔礼道歉。
  • 5
    《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8日6版:案例指导,(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上海一中院裁定美国礼来公司等诉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必须证明:胜诉的实质可能性;如不发布禁令将遭受无可挽回的损失;原告可能受到的损害大于对被告的任何潜在损害;发布禁令不违反公共利益。”
  • 6
    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廊坊市百越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若科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4074号。 法院认为,“若科公司的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百越公司流失了部分客户,造成了百越公司的经济损失。虽然百越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定程度上证明若科公司与其客户发生的实际交易额,但原审法院考虑百越公司与其客户之间并非独家供货关系、影响价格变化具有多种因素等情况,认定不能把市场价格波动的损失全部归结为若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妥。二审法院考虑若科公司、杨瑞侵权性质、情节、主观过错、若科公司交易额、交易次数以及客户名单泄露对百越公司市场竞争优势的影响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酌情上调一审法院所判赔偿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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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与曹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法院认为,“消除影响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因侵权行为造成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受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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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懋拓自动化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潘仕荣等与马格内梯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申318号;曹磊与南京环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苏知民终字第0154号
  • 9
    溧阳市濑江环保工程公司与溧阳市五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苏民三终字第010号
  • 10
    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11
    浙江全人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杨茜茜、宁波云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212民初4855号。“本院认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未作详细解释的情况下,可参照商标法司法解释将其认定为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 12
    李莉莉、卞荣军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民终1574号。
  • 13
    孙治煜、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76号。该案中,员工将公司技术秘密图纸私自下载到其他存储器,构成窃取技术秘密。法院判令员工不披露使用、立即交还载体、赔偿30万合理维权费用。
  • 14
    VMI荷兰公司、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02号。法院认为,“据此,根据双方的举证以及本院对事实的查明,可以对萨驰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VMI公司的在先涉密技术进而申请了涉案专利并获授权的事实作出认定。因此,涉案专利权应归VMI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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