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怎样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答:判断一个工作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司法判例中也有表述为雇佣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

总的来说,劳务提供者不属于劳动者,完全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务提供者与接受劳务的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使双方的纠纷只能通过民事程序例如民商事仲裁或法院解决,而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是依附于用人单位、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劳动的人员,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劳动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对判断工作人员属于劳务提供者还是劳动者,目前中国并无形成共识的区分标准。但我们可以分析和推导法院的司法判例。2016最高院丛明滋一案中,丛明滋为报社投递报纸,用自己的车花油费、以家庭为单位经营、按投递件数取酬,虽然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作证、工作服、开银行卡、并有表现考评,但最高院认为综合考虑双方关系属于劳务关系。1 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再148号,丛明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2022年山西省高院指出工作关系中劳动者的人格、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核心标准。2 山西省高院(2022)晋民申2684号,宋志君、山西中新甘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其中的从属性是核心的标准,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组织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2022年辽宁阜新中院王茂春一案认为,认定双方关系性质不但要考虑双方合同约定还需要审查关系的实质。3 辽宁阜新市中院,(2022)辽09民终772号,明喆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王茂春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书面约定就排除劳动关系,还需结合用工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进行判断。因此,这个区分标准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看双方的实质关系性质是否具有雇员特征。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因素:从工作人员的角度考虑该工作是否为独立自主的业务或者说是否对该公司具有人身依附性(例如2016年最高院丛明滋案)、该工作人员为公司工作的时间特征(时间越接近于全职则越人身依附性越强,越应当认定为雇员)、该工作人员是否纳税或是否有经营实体、该工作人员能否聘用人员替代完成工作、该工作人员工作是否使用自己工具、是否也为其他公司提供类似的服务等。另一方面从公司的角度,考察该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是否属于该公司重要的整体部分、公司对该工作人员的控制管理程度如何。这是主要的判断因素。

第二部分看双方主观上对关系的认识和约定,包括:合同约定双方关系的性质、公司是否代扣社保和个人所得税、日常工作管理、公司是否将工作人员与正常员工区别待遇、工作时间的特征等。但这个主观认识因素属于从属性判断因素,只能是在双方实质性关系特征处于较为模糊的状态时,发挥作用。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何不同法律后果,请参见我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有什么不同法律后果?

尽管有前述的规则,由于中国劳动法独特的行政管理深度介入以及劳动关系法律框架的缺陷,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存在诸多特殊形式。具体见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特殊劳动关系?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常见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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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1
    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再148号,丛明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 2
    山西省高院(2022)晋民申2684号,宋志君、山西中新甘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其中的从属性是核心的标准,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组织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 3
    辽宁阜新市中院,(2022)辽09民终772号,明喆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王茂春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书面约定就排除劳动关系,还需结合用工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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