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管理实务之(一)风险和举证责任
企业劳动管理中要非常注意的是加班工资的风险控制。加班工资可能是员工在劳动争议中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最高额的项目。事实上过去几年,深圳有很多企业都因为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而被迫关门停业。
要理解加班工资请求的风险,一个粗略的概念是,如果一名员工主张他每月有一百小时的加班工资未支付,这就意味着他要求支付一个月加班工资是他本人当月工资的金额!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员工一般情况可以要求支付24个月的加班,所以此项诉求的风险可想而知。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举证规则转变为员工负有一定举证责任。第一,如果员工能证明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一般情况是指考勤表等),则举证责任仍归单位;第二,如果员工不能证明单位掌握加班证据,则员工必须负责初步证明有加班事实存在,然后举证责任再回转到单位。
所以,单位加强加班制度管理非常必要。
1. 单位应当规范好自己的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内容。我们通常推荐客户规范的内容是:“公司实行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加班必须经过书面批准否则不予认可”等。
2. 单位原则上应当要求员工签收工资条,而且工资条必须经律师审核且包含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栏目。或者如果单位考虑工资保密,则应按月或按季度要求员工在汇总的工时统计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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