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工伤复发的情况怎么处理?

答:工伤复发是指员工曾经有工伤或职业病,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休养后已经恢复或稳定,但后来相同的伤病再次复发的情形。工伤复发也包括转业军人的旧伤复发。1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另有一个旧伤复发的措辞,用于专门指军人转业后旧伤复发,目前司法判例将这两个术语互换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伤复发的员工提供与一般工伤职业病相同的待遇。请参见工伤或职业病的员工有哪些待遇?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对员工每次工伤职业病有责任上限(即通常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但对工伤复发的次数却没有责任限制。2 汪某某与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中法劳再字第7号。“据此,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在其已经享受的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另外仍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故根据上述规定,汪进工伤复发,最长可享受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第11期公报案例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的裁判摘要中陈述,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应是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非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工伤复发在法律上等于重新启动员工的工伤待遇,所以这个法定的确认员工伤病是否属于工伤复发以及相应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长度的程序,仍然应当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处理。当然,双方对该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天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殊的工伤复发情形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退休人员的工伤复发,一种是员工在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复发。

对于退休人员发生工伤复发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国内法院的主流判例是认为退休人员已经和原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并且每月领取养老金,故原单位无需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医疗费(社保基金承担)、住院伙食补助和护理费。3 辛德清与吉林省(范家屯)制糖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民申字第1091号。 法院认为关于一次性治疗费及工伤复发继续治疗费等问题,原审根据辛德清已办理退休手续、已与制糖厂签订《终止工伤人员(含临时工)工伤关系协议书》及辛德清未在异议期内对80号裁决提出异议等情况,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王玉春、辽宁自动化仪表成套厂(第一名称)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民申1494号。法院认为员工退休后工伤复发治疗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故原审对其主张的案涉住院期间护理费不予支持。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友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民申2614号,法院认定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但也有个别地方法院如山东省高院、湖南省岳阳市中院有案例根据1964年劳动部的规定医疗费用由原单位承担。4 1964《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等问题的复函》((64)内城字第4号(64)中劳薪字第25号。陈玉忠、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6民再1号。烟建集团第十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景延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民申1888号。法院认为单位应当承担退休员工工伤复发的护理费。另外,如果单位未在员工退休前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工伤复发待遇的,原单位仍然应承担工伤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另外一个工伤复发的特殊情形是员工在原单位因工受伤或职业病,到新单位时工伤复发。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很不清晰。目前似乎未见公开的相关司法判例,但有法院认为工伤待遇应当以劳动关系存在和未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前提,因此员工在原单位因工受伤在新单位的工伤复发,似乎应当由新单位承担相关的责任。5 杨正全、四川省兴文县玉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申2591号。劳动者因工伤复发而享受工伤待遇应以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尚保留劳动关系并未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前提。但根据劳动部的规定,离职后员工被确诊原单位有责任的职业病的,原单位仍应承担工伤责任。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8条、第9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离职后仍可被认定工伤,并应当按照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这些问题和矛盾需要将来法律修订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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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1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另有一个旧伤复发的措辞,用于专门指军人转业后旧伤复发,目前司法判例将这两个术语互换使用。
  • 2
    汪某某与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中法劳再字第7号。“据此,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在其已经享受的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另外仍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故根据上述规定,汪进工伤复发,最长可享受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第11期公报案例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的裁判摘要中陈述,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应是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非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 3
    辛德清与吉林省(范家屯)制糖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民申字第1091号。 法院认为关于一次性治疗费及工伤复发继续治疗费等问题,原审根据辛德清已办理退休手续、已与制糖厂签订《终止工伤人员(含临时工)工伤关系协议书》及辛德清未在异议期内对80号裁决提出异议等情况,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王玉春、辽宁自动化仪表成套厂(第一名称)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民申1494号。法院认为员工退休后工伤复发治疗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故原审对其主张的案涉住院期间护理费不予支持。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友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民申2614号,法院认定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 4
    1964《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等问题的复函》((64)内城字第4号(64)中劳薪字第25号。陈玉忠、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6民再1号。烟建集团第十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景延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民申1888号。法院认为单位应当承担退休员工工伤复发的护理费。
  • 5
    杨正全、四川省兴文县玉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申2591号。劳动者因工伤复发而享受工伤待遇应以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尚保留劳动关系并未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前提。
  •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8条、第9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离职后仍可被认定工伤,并应当按照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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