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工伤或职业病的员工有哪些待遇?

答:劳动法范畴内的工伤和职业病员工的待遇统一称之为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所有类型的员工包括非全日制员工和不定时及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都应当同等对待其工伤待遇。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待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伤残相关的待遇,包括劳动关系处理和各种补偿待遇。具体请参见员工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了,我们怎么办?第二部分是员工伤病治疗相关的待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是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停工留薪期是为治疗员工工伤或职业病需要而停止工作并获得与工伤前相同福利待遇的一个期间。这个期间也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员工工伤或职业病责任的上限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对工伤职业病员工以公司制度中的请假等程序要求而拒绝给予工伤待遇。2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夹河煤矿高岭土厂与潘修团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徐民终字第3817号。“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在此期间,无论工伤职工如何向单位请休假,停工留薪期的性质不会发生改变。”

停工留薪期的时间长度确定是影响员工待遇的重要因素,通常与员工伤病严重程度及治疗方法和进展情况直接相关。该时间长度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用人单位根据医疗证明或按照当地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3 例如《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至24个月。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用人单位未确定停工留薪期长度时,法院也可以在司法争议处理过程中根据伤情、地方规定和其他情况决定停工留薪期长度。5 张雪亮、唐佳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7民终1782号(该案中双方都未申请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停工留薪期);深圳市广诚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王胜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11民终666号。“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上述法条并结合审判实务来看,停工留薪期一般包括住院治疗期及医嘱确定的出院休养期两个阶段。”

员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该工资标准应按员工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目前各地法院对该平均工资的标准有两种认定方式。第一种是以深圳中院为代表的一些法院认为该平均工资不含加班工资。6 杜海刚、武汉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民申5794号。“但因停工留薪期内不存在加班,应扣除加班费项目。”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与李希冬劳动争议上诉案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鹤民终字第498号、刘孙彪诉东莞市长安彩嘉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7272号、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诉李海霞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878号、王林诉深圳市富发五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95号、深圳市涵旺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凌晓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9840号。第二种做法是以江苏省高院、广州市中院等为代表的法院认为该平均工资包含加班工资。7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王强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10民终1187号。“关于工资标准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故西马煤矿主张本人工资认定标准应扣除加班工资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与曹爱玲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民申4338号。“关于停工留薪工资计算基数中应否包含加班工资的问题。停工留薪期制度设立的目的系为保障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生活标准不受工伤影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亦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曹爱玲系因发生工伤导致不能正常上班获得加班工资。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曹爱玲受伤前12个月实际所得计算月平均工资,并以此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发基数,亦无不当。”张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车辆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8083号。“一审法院认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仅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属于对法律理解适用的偏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员工工伤前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平均工资确定或根据劳动合同确定。员工原有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例如单位包食宿待遇仍然应当保持不变。8 邓翔、广州市粤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民再28、29号。

第二是工伤医疗费的待遇。只要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则政府管理的工伤基金将承担工伤或职业病所涉及的医疗费用。这是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和支持工伤职业病意外员工的基本机制。

工伤医疗费的实务中有两个问题:第一是某些用人单位并未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基金覆盖范围的医疗费用。9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是工伤医疗费中超出工伤保险基金覆盖范围的医疗项目的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目前主流的省高院一级的法院判例是用人单位不承担即由工伤职业病员工本人承担该费用。10 杜海刚、武汉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民申5794号,谢志福、夹江县甘霖镇中心小学校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申1294号,林承文、宁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民申2852号。但也有部分相反的案例,例如2015年北京市西城区肖海洋一案中,李曦法官从无过错责任、侵权法、工伤职业病责任原则角度综合分析了超出工伤保险范围费用的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11 秦光奎与重庆中天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渝04民再16号。“工伤责任是法定的无过错责任,故超出工伤医疗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仍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主张的超出工伤医疗保险目录范围之外的用药与治疗工伤之间存在明显的非必要性和非合理性”。固原市园林管理所、郭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宁04民终1534号。芜湖中山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峰劳动争议上诉案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民终862号。肖海洋与北京市西城区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西民初字第36640号。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的司法实务造成了显著不公,这个问题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

第三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向工伤职业病员工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当地的日补助标准以及员工住院治疗的天数发放。这个当地标准通常是30元至50元每天不等(例如2023广州和深圳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50元/天)。

第四是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员工的护理,实务中用人单位通常以支付护理费来代替。护理费的支付有两个实务问题:第一是护理费支付的条件是工伤或职业病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由谁来判断员工生活不能自理经常是争议的问题。某些地方是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确定。12 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十六: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第二是护理费的标准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河南省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0%标准而安徽省是80%的标准,天津市则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确定该标准,13 关于对《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津劳办〔2005〕11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还有某些法院参考定残后的护理费标准确定。

第五是确定伤残后的护理费。如用人单位已经为该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则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按月支付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后的护理费。根据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如果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辞职,则一般视为放弃离职后的停工留薪期时段待遇,但如果是单位违法解雇员工,则单位仍然应当承担全部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本文是本所新书《中国劳动法实务简明问答》(一本以判例回答“我该怎么办?”的书)的一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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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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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2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夹河煤矿高岭土厂与潘修团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徐民终字第3817号。“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在此期间,无论工伤职工如何向单位请休假,停工留薪期的性质不会发生改变。”
  • 3
    例如《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 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
  • 5
    张雪亮、唐佳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7民终1782号(该案中双方都未申请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停工留薪期);深圳市广诚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王胜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11民终666号。“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上述法条并结合审判实务来看,停工留薪期一般包括住院治疗期及医嘱确定的出院休养期两个阶段。”
  • 6
    杜海刚、武汉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民申5794号。“但因停工留薪期内不存在加班,应扣除加班费项目。”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与李希冬劳动争议上诉案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鹤民终字第498号、刘孙彪诉东莞市长安彩嘉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7272号、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诉李海霞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878号、王林诉深圳市富发五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95号、深圳市涵旺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凌晓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9840号。
  • 7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王强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10民终1187号。“关于工资标准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故西马煤矿主张本人工资认定标准应扣除加班工资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与曹爱玲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民申4338号。“关于停工留薪工资计算基数中应否包含加班工资的问题。停工留薪期制度设立的目的系为保障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生活标准不受工伤影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亦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曹爱玲系因发生工伤导致不能正常上班获得加班工资。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曹爱玲受伤前12个月实际所得计算月平均工资,并以此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发基数,亦无不当。”张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车辆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8083号。“一审法院认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仅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属于对法律理解适用的偏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 8
    邓翔、广州市粤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民再28、29号。
  • 9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 10
    杜海刚、武汉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民申5794号,谢志福、夹江县甘霖镇中心小学校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申1294号,林承文、宁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民申2852号。
  • 11
    秦光奎与重庆中天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渝04民再16号。“工伤责任是法定的无过错责任,故超出工伤医疗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仍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主张的超出工伤医疗保险目录范围之外的用药与治疗工伤之间存在明显的非必要性和非合理性”。固原市园林管理所、郭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宁04民终1534号。芜湖中山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峰劳动争议上诉案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民终862号。肖海洋与北京市西城区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西民初字第36640号。
  • 12
    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十六: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 13
    关于对《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津劳办〔2005〕11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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