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我是一名员工。我过去几年未休的年休假会过期吗?

答:在我是公司人事经理,我应当怎样核算员工去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回答短文中,我们解释了上年度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但可能令人头疼的问题是员工有时累积了好几年的未休年休假。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所以,除非单位允许,员工无法对超过仲裁时效的未休年休假天数要求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此,如何对过去几年的累积年休假进行核算,就是人事经理和员工都需要了解的问题。

我们再以2021年5月1日入职的张先生为例子。假设张先生第一年(2021-2022)、第二年(2022-2023)和第三年(2023-2024)的年假都没有使用而且也没有向单位提出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第四年时张先生于2024年的9月1日辞职了,并且这四年张先生的月工资未变化都是5000元。这时如何结算张先生的未休年休假?

张先生辞职之时,最重要的问题各年的未休年休假是否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以及最后一年不足一年的工作时间如何核算张先生的应得年休假天数。

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当年未休年年假允许在下一年度使用。对于张先生第一年(2021-2022)的5天未休年休假,可以在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之间使用。如果未使用,则张先生必须从2023年5月1日开始,截止到2024年5月1日前向单位提出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否则就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张先生在2024年5月1日前未向单位提出,因此张先生第一年的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使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也无法获得支持。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单位向张先生支付该超过仲裁时效的第一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按照同样的审查方法,张先生第二年和第三年(截止到2024年5月1日)的未休年休假总共10天未超过仲裁时效,单位应当在离职时结算支付给张先生,计算方法为:5000/21.75*10*200%=4598元。

现在我们看第二个问题。张先生第四年只有部分工作时间(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1日,共计123天)需要核算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为:123/365*5=1.68天。不足一天的部分忽略不计,故张先生第四年有1天未休年休假。单位应当离职结算张先生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5000/21.75*1*200%=460元 。

当然,如果张先生已经使用了其中的部分天数,则单位就应当按照剩余的天数结算张先生未休年休假工资。

另外,如果张先生的公司约定了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年休假福利(例如规定张先生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8天而不是法定5天的年休假),那些未休的额外天数是否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目前法律并无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双方对这种额外福利的补偿规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 于春艳与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1789号。对此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没有约定或规定的,目前各地(例如北京、广州等地)的主流做法是认为员工无权获得补偿,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9211号。“另雷武与海恩斯广州分公司并无约定超出法定年休假以外的福利年假在未休时需要给予补偿,故海恩斯广州分公司本无需再支付福利年假工资。”张继红与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4343号。但2015深圳市中院的指导意见却有相反的规定。3 2015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中法发〔2015〕13号, 第一百一十条。 不过,深圳市也有相反的判例。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曾文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4民初23524号。“超出法定年休假是原告给予的福利年假,但原告就其主张的公司规定福利年假按正常日工资标准补偿,未向本院提交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文是本所新书《中国劳动法实务简明问答》(一本以判例回答“我该怎么办?”的书)的一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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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1
    于春艳与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1789号。
  • 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9211号。“另雷武与海恩斯广州分公司并无约定超出法定年休假以外的福利年假在未休时需要给予补偿,故海恩斯广州分公司本无需再支付福利年假工资。”张继红与华美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4343号。
  • 3
    2015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中法发〔2015〕13号, 第一百一十条。 不过,深圳市也有相反的判例。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曾文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4民初23524号。“超出法定年休假是原告给予的福利年假,但原告就其主张的公司规定福利年假按正常日工资标准补偿,未向本院提交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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