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有什么不同?

答: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规定其员工在职或离职后不得从事特定竞争性的工作(包括自营或受聘)的限制。员工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双方约定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首要前提条件。没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不需要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但是,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与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又有所不同。

首先,商业秘密保护的期限是商业秘密存在的期间,也就是说,只要商业秘密没有变成公开信息而丧失其秘密性,员工或其他任何人就有义务不得侵犯单位的该权利。而员工的竞业限制的期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间两年。也就是说,两年后员工不再受竞业限制义务的约束,可以从事竞争行业的工作,但只要该商业秘密仍然存在,员工仍然有义务不侵犯该商业秘密。

其次,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和单位的其他财产权例如机器设备一样,无论单位是否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都有义务不侵犯该权利。不同的是,竞业限制义务则必须以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为对价,单位单方面要求员工不得从事竞争行业而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员工有可能解除解除这种限制。详细请参见我单位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里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我应该怎么办?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员工解除了该限制,也应当无条件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人当然也有权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商业秘密。有一个有趣的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到期后争议的案例。在2020年石家庄泽兴氨基酸有限公司一案中,双方以合同方式约定付费使用商业秘密但未约定合同到期后的被许可人的权利,最高院认为合同到期后虽然使用人不再付费,但仍可以继续自己使用该商业秘密(不得授权他人使用)。1 上诉人石家庄泽兴氨基酸有限公司、河北大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君德同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约定保密期限届满后的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最高院可能是解读双方合同的目的,认为双方意图是以定期合同许可费允许长期使用,而不是认可被许可人到期后有权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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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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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石家庄泽兴氨基酸有限公司、河北大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君德同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约定保密期限届满后的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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