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我公司发现一名员工被其他单位聘用,我们可以解雇他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司法实践中,适用此条款最多的情形是员工在单位任职期间开办或参与开办与单位有竞争性质的公司,法院通常不再纠缠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而是认定这属于严重违反员工的职业道德或约定的保密竞业限制义务,而判令此类解除符合前述法律规定。1 江某某与福建节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104民初3110号,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对于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尚可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对于更为严重的劳动者另设公司的行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更应当准许。夏智慧与华数探索商务咨询(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民终6670号。该案中,员工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与他人投资成立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且单位提出后并未改正,法院认为这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忠诚义务以及法律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法律条文只适于全日制员工。如果你公司的员工属于非全日制员工,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规定,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与多家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该员工不违法。当然,你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也可以随时通知解除非全日制员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停薪留职人员在等候工作期间、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在轮休期间、甚至全日制人员在业余时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则上只要不影响现用人单位的工作,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020年的最高院司法解释显然也是持这种态度。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2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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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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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某某与福建节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104民初3110号,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对于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尚可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对于更为严重的劳动者另设公司的行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更应当准许。夏智慧与华数探索商务咨询(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民终6670号。该案中,员工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与他人投资成立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且单位提出后并未改正,法院认为这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忠诚义务以及法律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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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2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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