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我单位在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关系时应当怎样办理通知工会的程序?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单位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必须通知工会,这些单方解除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下因严重违纪、合同无效、多重劳动关系、试用期解除、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员工犯罪的解除、第四十条下因能力或健康不胜任及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解除,以及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违反这个通知工会程序要求的,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执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根据前述第四十三条,合规的通知工会程序应当是用人单位将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详细情形包括解除的理由(例如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能力不胜任工作还是第三十九条的严重违纪)、事实依据以及相关证据通知工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答复工会的异议。虽然该法条的措辞并未要求首次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但目前各地的司法判例都不认可首次通知工会的口头通知形式,例如北京市一中院在2022年万国琼一案中,虽然用人单位主张口头通知了工会主席并提交了录音证据,但法院仍认为单位未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1 北京中农大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码大酒店与万国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5649号。

实务中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未通知工会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解除员工但未通知工会的,提供了一个补正程序。例如,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某员工的劳动合同而且没有通知工会,劳动仲裁委会判令虽然员工有实体性严重违纪的行为,但单位没有履行通知工会的手续故属于违法解雇应当支付赔偿金。但单位在起诉到法院之前通知了工会,法院将会认定单位已经补正该程序缺陷,改判解雇该员工属于合法。2 但该司法解释并未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下的经济性裁员的通知工会是否可以适用补正程序。

第二个问题是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如何执行该程序。目前,全国各地的法院采取两种不同的做法。第一种是认为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免除该程序义务,另一种是这些用人单位必须需要通知当地的地方工会组织。

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法院采取的是第一种做法,即未建立工会的单位无需履行该程序,这些单位无需就单方解除通知任何工会。目前有广东省包括深圳市广州市、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南省、吉林省等法院持此态度。可参考的案例包括2021年湖南省高院楚永烽、湘潭盘龙生态农业示范园案、2020重庆市高院京邦达物流公司案、2019上海市高院胡靖赟案、2014年的浙江省金华市中院的浙江横店柏雅服饰案等。3 英斯康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屈素梅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7685号。王国锋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7136号。陈晨与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4823号。

江苏浙江两省执行的却是第二种做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尚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应将解除事项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4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故江苏省执行的是必须通知当地工会的做法(例如2016年江苏南京中院赵晓冕案)。2016年浙江宁波中院在中信物流飞驰公司一案中也判令单位应当通知当地工会。5 天津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雅楠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津01民终6554号。

一个例外案例反映了劳动法实务的不确定性。在2019年广东惠州中院建华建材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有五百人的单位违反工会法关于二十五人以上即应当成立工会的规定,本身就违法。即使通知当地总工会,也不改变程序违法的性质。6 建华建材(惠州)有限公司与刘文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3民终6566号。

这种怪异的要求通知与员工大概并无联系的当地工会,以及在法院程序前补正性通知工会的规则和做法,反映了中国工会组织功能的亟待发展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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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1
    北京中农大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码大酒店与万国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5649号。
  • 2
    但该司法解释并未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下的经济性裁员的通知工会是否可以适用补正程序。
  • 3
    英斯康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屈素梅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7685号。王国锋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7136号。陈晨与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4823号。
  • 4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 5
    天津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雅楠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津01民终6554号。
  • 6
    建华建材(惠州)有限公司与刘文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3民终6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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