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员工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了,我们怎么办?

答:员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是确定员工的伤残等级或劳动能力,以决定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理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补助赔偿的支持方式。

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员工没有伤残等级。员工此时应当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或者如果停工留薪期已经到期,就根据医疗机构的治疗证明享受一般患病的医疗期,或者返回工作岗位。

第二种情况是员工有一至四级伤残。双方保留劳动关系,员工退出工作岗位,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每月支付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但如果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1 东宁县兴顺煤矿、杨昌财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民申4065号。该案中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后一级至四级的员工应保留劳动关系的规定,是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除权,但不妨碍员工要求解除的权利。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 2018年《社会保险法》第38条。但之后员工就不能再享受工伤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和辅助器具费等。3 郭金光诉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民申252号。

第三种情况是员工有五至六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员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双方保留劳动关系,单位为员工安排适当工作。如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应负责支付员工的每月伤残津贴。单位不能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但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但员工就不能获得后续工伤待遇。

第四种情况是员工有七至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单位应安排员工适当和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果单位因无法安排工作或其他原因例如双方协商与该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但员工就不能获得后续的工伤待遇。

第五种情况是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死亡。工伤保险基金向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上补助补偿项目是法律规定的伤残员工或工亡员工家属应当获得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伤残员工的劳动关系以规避这些义务,而不是根据前述规定处理,那么伤残员工仍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一次性获得这些项目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 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峰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民申177号。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更不影响劳动者获得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况,伤残员工有权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和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支付。工伤员工也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获得辅助器具(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费用。

各省市规定的各项待遇支付的标准可能略有不同,例如对每月的伤残津贴,有些地方按本人工资确定,而有些地方则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资月的数额不同地方也有不同的规定。请参见以下深圳市工伤待遇计付表。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此外,非全日制员工、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也应当和全日制与其他正常工时员工一样,享受工伤待遇。5 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孙运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13598号。该案中法院认为非全日制员工也应当按本人工资享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待遇。孙毅与天津雷沃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644号。该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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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1
    东宁县兴顺煤矿、杨昌财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民申4065号。该案中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后一级至四级的员工应保留劳动关系的规定,是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除权,但不妨碍员工要求解除的权利。
  • 2
    2018年《社会保险法》第38条。
  • 3
    郭金光诉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民申252号。
  • 4
    天津本来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峰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民申177号。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更不影响劳动者获得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5
    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孙运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13598号。该案中法院认为非全日制员工也应当按本人工资享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待遇。孙毅与天津雷沃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644号。该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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