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我违反了与单位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的服务期规定提前辞职了,我应当赔偿吗?

答:违反培训服务协议承担违约金,是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获得培训员工专门支出的损失补偿,并惩罚违反培训服务约定员工的一种责任形式。

员工违反培训服务协议的,其赔偿额原则上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培训费为基数按比例计算已履行和未履行的服务期限确定。例如2017年北京西城区法院贺梦远一案中,飞行员签订培训协议后违约提前辞职,法院判令该员工赔偿131万元。1 贺梦远与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2民初5100号。 飞行员签订培训协议后违约提前辞职,法院判令员工根据民航局文件按照履行服务比例支付培训费用131万元但无需同时承担违约金。该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员工是否实际接受过培训,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参加活动行为的性质等来综合判断。2 深圳市亚太兴实业有限公司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罗智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4428号。法院认定单位安排员工出国参加展会不能构成培训。原则上,培训服务协议下的培训应当是指通过第三方培训机构实施且单位向该第三方支付费用的培训,或者虽然不是通过第三方机构实施,但需要特殊昂贵设备或培训流程且单位付出较大成本的培训(例如飞行员培训)。单位对员工在工作场所的一般上岗培训或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培训的内部活动,不应当认定为培训服务协议下的培训。

单位应当负责证明发生的培训费金额,例如提供培训相关的支付和收款证据。在费用金额不易核算时,法院也可能酌定或根据行业标准判定。例如北京三中院2017年徐海明一案和北京西城区法院2017年贺梦远案,法院就是根据实际费用和行业惯例来认定培训费金额的。3 徐海明与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3民终8973号。“关于培训费金额的认定,奥凯航空公司已就此提交了相关证据,考虑到航空行业的特殊性,一审法院依据徐海明的服务年限、年龄、行业惯例等本案具体因素对徐海明应支付的培训费做出的酌定,亦无不当。”另外,《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培训费的范围只包括与培训相关的直接费用例如培训课程费、差旅费等,所以双方在劳动合同或培训服务协议中随意约定的一个培训费金额,或者在其中约定员工培训期间的工资为培训费,就都没有法律效力。4 广东省高新技术高级技工学校、林阳浩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28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上述规定已明确了培训费用的范围,虽然《教师培训合同》中约定将培训期间的工资、绩效补贴等纳入培训费用范围,但该约定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故高新技术学校主张将林阳浩培训期间的工资计入培训费用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时间长度是否合理也是一个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对此法院有不同的案例,例如河南平顶山法院于2017年兰佳佳一案有判例认为15年服务期并无不合理,而江苏盐城中院在2022年周敏一案中却认为单位对员工只做了两天培训却要求员工服务三年明显不合理因此服务期协议无效。5 东台市泓学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周敏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9民终2265号。因此,培训服务协议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是否合理,应当综合判断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单位为培训投入指出的金额、培训技能的可替代性、以及要求员工服务期限的长度等。

培训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并且应当按照已经服务年限占约定服务期限的比例来核算。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即使约定了超过实际培训费用的违约金,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时仍然会依据培训费的金额来按已经服务期限的比例来核算。例如,张先生的约定了4年的培训服务期限,并且单位为张先生花费了10万元的培训费用。如果张先生在第1年满时辞职,则违约金应当为7.5万元((4-1)/4*10万元),即使双方的培训协议约定了20万元的违约金,法院最终仍很可能判决违约金为7.5万元。

但是如果双方在服务培训协议中同时约定赔偿培训费和违约金的,两项赔偿是只能择一适用还是可以适用两项,目前有不同司法实践。北京西城区法院在2017年贺梦远案中认为,单位只能选择性适用其中的一项,但河南平顶山法院于2017年兰佳佳一案中却支持了单位的两项赔偿请求。7 兰隹隹诉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4民终927号。协议约定服务期为15年且违约的还要承担违约金,法院判定员工主张服务期过长没有依据,员工按照比例赔偿单位培训费2.7万元及酌定的5千元违约金。

当然,员工赔偿单位培训服务协议违约金的前提条件是员工违约提前辞职,如果单位并不能证明是员工辞职,而员工也无法证明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法院可能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请参见我老板解雇了我,但现在却说我是自己辞职的。我该怎么办?)。另外,如果员工有合法的理由解除合同,例如因为单位克扣工资而被迫辞职,则员工无需承担赔偿培训服务协议违约金的责任。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则员工当然同样也无需承担责任;不过单位因为员工严重违纪而解除了,员工可能仍然需要承担培训违约金的责任。9 高望与江门市德骏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7民终3118号。培训协议约定单位应报销培训费,员工至少服务一年。法院认定由于员工严重违纪导致劳动关系在入职不到一年解除,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该培训费的报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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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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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梦远与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2民初5100号。 飞行员签订培训协议后违约提前辞职,法院判令员工根据民航局文件按照履行服务比例支付培训费用131万元但无需同时承担违约金。该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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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亚太兴实业有限公司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罗智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4428号。法院认定单位安排员工出国参加展会不能构成培训。
  • 3
    徐海明与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3民终8973号。“关于培训费金额的认定,奥凯航空公司已就此提交了相关证据,考虑到航空行业的特殊性,一审法院依据徐海明的服务年限、年龄、行业惯例等本案具体因素对徐海明应支付的培训费做出的酌定,亦无不当。”
  • 4
    广东省高新技术高级技工学校、林阳浩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28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上述规定已明确了培训费用的范围,虽然《教师培训合同》中约定将培训期间的工资、绩效补贴等纳入培训费用范围,但该约定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故高新技术学校主张将林阳浩培训期间的工资计入培训费用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5
    东台市泓学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周敏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9民终2265号。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 7
    兰隹隹诉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4民终927号。协议约定服务期为15年且违约的还要承担违约金,法院判定员工主张服务期过长没有依据,员工按照比例赔偿单位培训费2.7万元及酌定的5千元违约金。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 9
    高望与江门市德骏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7民终3118号。培训协议约定单位应报销培训费,员工至少服务一年。法院认定由于员工严重违纪导致劳动关系在入职不到一年解除,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该培训费的报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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