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外国公司代表处,我们办理中国政府要求的个人信息出境的登记备案会不会造成商业秘密泄露?

答:外国公司代表处、外资企业有担心签订标准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可能会泄露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这种担心不无道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办理登记备案确实要向中国政府披露国外的关联公司、供应商或客户。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和个人隐私,因此该法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必须“以必要为限度”的原则,本身也是有利于任何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的。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第九条也规定了,“网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另外,个人信息标准合同也规定了允许企业在涉及商业秘密时,可以适当编辑处理文本后再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合同副本,以保护商业秘密。这种编辑当然包括删除和修改涉及商业秘密的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