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长期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单位可以解雇我吗,我有什么权利?

问:我是因为长期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单位可以解雇我吗,我有什么权利?

答: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时,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即单位在该期间内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支付您60%的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在单位的首次医疗期间的长度是根据您总工龄(即包括在其他单位的工龄)以及在本单位的工龄决定的,见附表。我们假设一个案例: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李先生的总工龄少于5年且本单位工龄少于3年(附表第一档),工资为六千元,其从3月11日请病假。根据附表,在统计周期6个月内,李先生可享受的医疗期是3个月。也就是说,在3月11日至9月10日这六个月内,李先生总共可以享受总计90天即三个月的医疗期。他只要总病假天数不超过90天,可以一次性或多次请病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3600元(6000*60%)。

员工患有特殊疾病例如癌症精神病或瘫痪时医疗期是否执行该附表,目前全国司法实践并不一致。全国各地法院在理解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上就是否员工应直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有不同的观点,1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以下简称“《医疗期通知》”)中进一步作出例外规定,即“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例如河南、重庆、广东等地仍然按照附表的医疗期执行(2018年广东省高院江门李思薇案、2018年深圳中院江美周案、2022安徽宣城中院中鼎精工技术公司案),不承认员工患特殊疾病时有24个月医疗期,2上海市政府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其中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33号)中规定,“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原已享受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原则上在不超过本人原医疗期内掌握。”但上海却有相反规定(2017年上海一中院黄辉英案)。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的统计周期过后,员工仍然有权再次或多次根据期当时的工龄享受新的医疗期。例如,从9月11日开始,如果李先生又生病,在开始请病假时判断其总工龄,由于他的总工龄和本单位工龄仍属于第一档,故其仍然有权在9月11日到下一年的3月10日(六个月)期间内,享受和前一个医疗期一样的90天和月薪3600元的待遇。

前面的例子是员工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理论上医疗期的统计周期可以一直延续到员工退休。因此,如果员工在退休时患病或如果员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员工患病,这时情况就比较复杂。

如果医疗期已满员工已经痊愈且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员工未到退休年龄),这种情况就是前面李先生的例子,员工继续工作直至劳动合同到期或退休即可。

但如果医疗期已满员工仍未痊愈且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员工未到退休年龄),此时应分几种情况处理:1)如果员工可胜任继续工作,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统计周期内员工不能再请病假;2)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单位应尽可能另外安排员工可以胜任的其他工作;3)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又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员工并无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3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条件,为“企业职工非因公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结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则单位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8年江苏省高院李奎案、2018天津一中院曙光信息产业股份公司案);另一种是员工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则解除合同前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提前30天通知)和医疗补助费(不少于六个月工资)。

如果医疗期未满员工未痊愈且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或同时到期(或员工已到退休年龄),则分以下情况处理:1)如员工未请病假继续工作,单位可以按到期终止合同,也可以续签合同;2) 如员工请病假享受医疗期,则单位应当顺延其劳动合同,并给与医疗期待遇,医疗期满后或伤病痊愈后(即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以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合同;如员工未痊愈,则仍要按照前述区分是否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决定是否应当做劳动鉴定后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或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待遇(2018陕西西安中院白世鹏案)。

医疗补助费是个复杂有争议的问题。其依据是1994年劳部发481号文《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其已于2017年废止。但现在全国大多数地方法院仍然支持该补偿项目,其前提条件是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五到十级,且劳动合同解除时。医疗补助费的金额为不低于六个月工资,重病绝症情况还应适当增加。4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第354号)第22条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第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员工应当注意的是,在办理和享受医疗期的过程中,仍然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即使有医疗期的权利,单位仍可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补偿(2017山东潍坊中院纪太雷案)。

医疗期Medical Period
总工龄Total Working Year 本单位工龄Working Year in Current Empoyer 医疗期(月)Medical Period(Month) 统计周期(月)Calculation Duration(Month)
少于10年Less than 10 years 少于5年 Less than 5 years 3 6
少于10年Less than 10 years 5年以上10年以下More than 5 years(inclusive) and Less than 10 years 6 12
10年以上More than 10 years (inclusive) 5年以上10年以下More than 5 years(inclusive) and Less than 10 years 9 15
10年以上More than 10 years (inclusive) 10年以上15年以下More than 10 years(inclusive) and Less than 15 years 12 18
10年以上More than 10 years (inclusive) 15年以上20年以下More than 15 years(inclusive) and Less than 20 years 18 24
10年以上More than 10 years (inclusive) 20年以上 More than 20 years 24 30

注释

  • 1
    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以下简称“《医疗期通知》”)中进一步作出例外规定,即“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2
    上海市政府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其中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33号)中规定,“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原已享受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原则上在不超过本人原医疗期内掌握。”
  • 3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条件,为“企业职工非因公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结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 4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第354号)第22条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第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