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制实务问题

有些用人单位例如外资企业,支付的工资相对较高些。他们会与员工口头约定,该工资包括了加班的时间,但没有书面文件确认,这样会产生很大法律风险–员工在申请仲裁时否认工资包含了加班小时数,仲裁员可能会按照约定的工资来计算并要求公司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

月薪制工资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因为实务中法院或仲裁委允许劳资双方约定工资包含了加班工资,如果月薪制成立,劳动者不得再请求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月薪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双方有约定月薪制,否则就应当支持劳动者额外加班工资的请求。

过去一些地方例如深圳根据劳动法条文,规定了月薪制所包含的加班小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的小时数不纳入计算。目前各地法院包括深圳已经放弃了此规定,即使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也有效。

月薪制有一个例外的情形,就是如果某月用月薪制工资和员工的实际上班小时数计算其加班工资基数,该基数低于当地最低时薪标准,则该月薪约定无效,应用当地最低时薪计算该月工资。

怎样计算月薪制的正常时间工资?计算公式为:实际工资时薪=约定月薪制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平时加班时间小时数× l5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小时数×200%+ 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小时数× 300%)。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例如全体员工都是月薪制)中明确规定月薪制,建议明确注明所包含加班小时数在不同时段(平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构成。

2. 工资条中仍然按照不同时段统计实际加班时间,但注明在工资中已经包含此工资条的加班时间,使之在内容上与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