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许可合同可以规定被许可人对许可技术的改进归许可人所有吗?

答:技术许可合同通常是许可人向被许可人提供专利和技术秘密供其有偿使用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许可人可能会对该技术进行改进。中国法律对被许可人改进技术后该改进部分的权益归属问题,与著作权人排他性拥有改编权、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改编的规则完全不同。

首先,被许可人有权对被许可的技术进行改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构成《民法典》“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因此这种限制无效。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第十条和《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

例如,在2023年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智博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评论所争议的专利许可合同的专利改进条款时引用该司法解释指出:“根据该条约定,无论改进专利是否由某乙公司独立完成,改进专利均归某甲公司所有。某甲公司对于取得改进专利的权利并未支付相应的合理对价,属于某甲公司滥用其享有的专利权,不当限制或者影响在许可专利基础上的再创新,相关约定应属无效。”2 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智博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416号。

其次,许可合同如未约定技术改进的权利归属,其默认归实施改进的被许可人所有。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再次,许可合同规定技术改进无条件归许可人所有也是无效的。前述司法解释第十条也规定:“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也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

这就意味着,如果符合公平有对价的原则,约定技术改进归许可人所有的条款就有效。例如,在2018年的东莞市骥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一案中,骥发公司接受三禾公司提供的专利技术,并按后者要求进行改进和加工制造涉案产品并收取加工费;合同约定对专利技术的改造部分归三禾公司所有。广东省高院指出:“双方合同中约定了骥发公司作为加工方,加工制造自动上袋包装系统产品的对价。骥发公司作为理性经营者,应当能够衡量合同约定的加工制造义务与收取加工费权利以及前述技术归属合同条款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该合同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不属于非法垄断技术或妨碍技术进步。3 东莞市骥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三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1268号。

因此我们认为: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禁止技术许可合同中的技术垄断和妨碍技术进步。被许可人有权决定对该技术进行改进;如果被许可人改进了许可人提供的技术,该改进部分的所有权默认归被许可人所有。除非双方明确约定许可人对该改进部分的权利,否则许可人不得使用该改进部分的技术。这种反向许可合同不得规定许可人无条件对被许可人改进技术部分的独占所有权、使用权和对第三方的许可权,否则该规定无效。

从司法解释看,除了技术许可合同,这个规则也适用于技术披露方(例如货物买家)向技术接收方(例如生产商)提供技术生产产品的等涉及技术信息提供的广泛情形。我们认为,中国法律对技术改进的权利采取了国家干预的态度,鼓励创新并完全排除了技术所有权人对技术改进的垄断,反映了中国法律鼓励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国家政策。

 

注释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第十条和《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
  • 2
    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智博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416号。
  • 3
    东莞市骥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三禾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1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