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女性员工收入低于男性员工,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否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

答:员工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应当得到相同或接近劳动报酬的问题,在中国劳动法下称为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则有两部分:第一是劳动报酬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依据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规定的依据同工同酬的原则(第十一和第十八条)。第二是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与该单位的一般员工应当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

从各地法院判例看,不予支持认定违反同工同酬并驳回工资差额请求的案例占绝对多数。只有少数案例中法院认定了单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例如2018年黑龙江省高院刘莉案和2016年新疆石河子市法院杨全友案。1 刘莉、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3392号。这是罕见案例,法院以比较岗位人员与原告劳动者的工资项目不同而认定违反同工同酬原则并发回重审。杨全友诉石河子众源劳动力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兵9001民初6016号,法院认定单位对固定工和合同工实行不同的年功工资,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支持工资差额的请求。

司法实务中不支持违反同工同酬认定的理由很多。第一种情况是法院认为员工未能举证证明其岗位性质与比较岗位相同,或者认为即使岗位类似但两者的资历经验不同,且员工也认可了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故不存在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第二种情况是有些法院认为同工同酬不等于报酬完全相等,如果考虑原告员工与比较员工的岗位性质和资历差异情况,有合理的差异不应当视为违反同工同酬,2 杜志玮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争议再审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852号,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诉吕新友劳动争议纠纷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08号,陶保平诉江苏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611民初1108号。或者直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认为劳动合同约定优先于同工同酬的原则。

第三种情况是常见的现实中编制(例如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的经营单位)内外员工的通常有很大的工资差异。很多法院甚至直接认为事业编制内与编制外的劳动合同不可比较。3 熊艳、公安县实验幼儿园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民申字第00971号,杨春海与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民申字92号。王凌诉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行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民申1344号。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员工与编制内银行管理法规制下的员工不可比较。张白羽、中共青海省委机关幼儿园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民申541号。“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人事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不同。”这种存在于当前劳动关系制度中的令人遗憾的现实,可能来源于过去级别性质的劳动行政管理体制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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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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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莉、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3392号。这是罕见案例,法院以比较岗位人员与原告劳动者的工资项目不同而认定违反同工同酬原则并发回重审。杨全友诉石河子众源劳动力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兵9001民初6016号,法院认定单位对固定工和合同工实行不同的年功工资,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支持工资差额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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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志玮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争议再审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852号,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诉吕新友劳动争议纠纷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08号,陶保平诉江苏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611民初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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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艳、公安县实验幼儿园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民申字第00971号,杨春海与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民申字92号。王凌诉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行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民申1344号。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员工与编制内银行管理法规制下的员工不可比较。张白羽、中共青海省委机关幼儿园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民申541号。“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人事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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