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我单位和我签订工作任务合同合法吗?

答:工作任务合同是《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的劳动合同类型(《劳动法》并无规定),适用于特定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期限,目的是方便用人单位为特定工作项目灵活聘用人员。

法律并没有规定如何合法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争议是名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为固定期限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这在法律后果上有很大差异,例如单位连续两次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次就应当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江苏南京中院在2020年夏汉明一案中认为,既然员工交叉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合同和两份工作任务合同,那么就不存在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事实,故员工主张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成立。1 夏汉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分公司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工程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5号。

从详细分析界定工作任务合同性质的法院案例看,双方签订的工作任务合同是否实质上属于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合同期限是否明确、工作任务是否具有临时性、过去是否有重复签订合同的历史。

例如在四川省宜宾中院2016年饶仁毕一案中认为,门卫员工与学校签订了多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具有明确起止日期,且门卫工作性质机械重复,不具备最终完成既定目标的特征,故该工作任务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合同。2 饶仁毕与长宁县花滩镇初级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15民终2157号。又例如在2021年张二平一案中,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院认为,员工从事单位安排的钻探工作12年,其工作性质属于单位的长期事项,故否认其工作任务合同性质。3 张二平、地矿格尔木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青28民终583号。但有法院判例也认可稳定的年度季节性工作可以构成合法的工作任务合同。4 陈小青与瑞安市大虎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浙温民终字第1572号 甚至还有判例认为,长期工作或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后的工作任务合同还可能转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 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张会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28民终1420号。该案中用人单位公安机关与员工签订了一份“从事辅助性工作”为目的的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法院认为该工作任务并不明确,故单位不得解除该员工的合同,实质演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廖晓玉诉深圳市福田区中医院劳动争议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89号。某护士入职医院9年内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合同,最后一年的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法院认定最后一份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认为为期限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工作任务完成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还应当向员工按照其2008年后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6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过渡条款。殷和群上诉北京辛普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2民终6194号。“法院认为单位一直与员工签订工作任务合同,并且支付了2008年后的经济补偿金,故不存在欠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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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1
    夏汉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分公司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工程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5号。
  • 2
    饶仁毕与长宁县花滩镇初级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15民终2157号。
  • 3
    张二平、地矿格尔木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青28民终583号。
  • 4
    陈小青与瑞安市大虎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浙温民终字第1572号
  • 5
    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张会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28民终1420号。该案中用人单位公安机关与员工签订了一份“从事辅助性工作”为目的的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法院认为该工作任务并不明确,故单位不得解除该员工的合同,实质演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廖晓玉诉深圳市福田区中医院劳动争议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89号。某护士入职医院9年内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合同,最后一年的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法院认定最后一份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 6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过渡条款。殷和群上诉北京辛普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2民终6194号。“法院认为单位一直与员工签订工作任务合同,并且支付了2008年后的经济补偿金,故不存在欠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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