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我单位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里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我应该怎么办?

答: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通常面临两个问题:第一是如果员工遵守了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是否应当补偿、按什么标准补偿?第二是竞业限制协议对员工有没有约束力,即如果员工从事竞争行业,其是否应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金的责任?

2020年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竞业限制协议只规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且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根据前述最高院司法解释,员工可以要求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标准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里的12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2 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4663号。并且,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特殊情况是有立法权的某些省市可能适用更高的竞业限制补偿的工资比例标准,而不是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30%。例如2016年广东省高院吴志圣一案中,法院指出深圳经济特区基于其立法权规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不低于前12个月平均工资50%的不同比例,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的计算可以适用这个经济特区标准。3 吴志圣与深圳市康达信房地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民再177号。该案中,法院认为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的,深圳经济特区应按照50%的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而不是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30%)。

对于第二个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未指明如果员工不愿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该竞业限制条款(未规定竞业限制补偿)是否对员工有约束力。

目前绝大多数法院认为即使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该竞业限制协议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员工在竞业限制协议未解除的情况下从事竞争行业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金的责任。河北省和浙江省的高级法院都有明确的案例。4 张新军、承德普特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2681号。陈晓团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民申字第658号。漠建哲与国鸿液化气机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2民终1360号。

例外的案件是2014年广州中院黎光明一案中,法院认为员工,一名大学讲师,的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束力是因为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但真正的原因可能是该员工并非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5 广州大学与黎光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498号。该案中,员工是大学讲师不涉及商业秘密,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员工离职时向单位支付了五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后入职另一家大学,员工后起诉要求返还五万元。法院认定员工没有义务支付违约金判令返还。另一个特殊情形是,竞业限制的约定中如果既没有竞业限制补偿金也没有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内容,则这种约定可能被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员工也不受竞业限制义务的约束。6 中机工程西安启源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与肖远文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1829号。该案中,双方的竞业限制补偿仅仅是保密协议的一个条款,且未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法院认定没有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你的竞业限制协议里虽然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但如果你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单位就不能以协议未约定而拒绝支付你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且一般情况下,即使你不愿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该协议仍然对你有约束力。你如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你希望摆脱这个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你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解除该协议。请参见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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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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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2
    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4663号。
  • 3
    吴志圣与深圳市康达信房地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民再177号。该案中,法院认为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的,深圳经济特区应按照50%的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而不是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30%)。
  • 4
    张新军、承德普特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2681号。陈晓团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民申字第658号。漠建哲与国鸿液化气机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2民终1360号。
  • 5
    广州大学与黎光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498号。该案中,员工是大学讲师不涉及商业秘密,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员工离职时向单位支付了五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后入职另一家大学,员工后起诉要求返还五万元。法院认定员工没有义务支付违约金判令返还。
  • 6
    中机工程西安启源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与肖远文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1829号。该案中,双方的竞业限制补偿仅仅是保密协议的一个条款,且未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法院认定没有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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