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原则上,纯粹的志愿者不属于劳动法法律制度下的劳动者。但在具体实务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向志愿者发放补贴或提供报销等福利,此时情况就会有些复杂。法院会审查双方约定、是否有报酬、报酬的名义及额度以及其他因素,以判断是否存在假借志愿者名义规避劳动法义务的情形。
例如在2021年贵州省毕节市中院黄盈盈一案中,法院认为某幼儿园虽然与黄盈盈签订了志愿者服务协议,但该协议却约定了劳动法下诸如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故双方属于实质性的劳动关系。1 大方县中心幼儿园、黄盈盈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5民终5176号
不过在涉及用人单位为政府部门时,法院会倾向于重点审查双方约定的志愿者名义,而更少考虑实质性的例如志愿者是否收到报酬以及社会保险等问题。例如在2018年重庆市高院向永洪一案中,尽管某街道办事处聘用志愿者并支付报酬购买养老保险,但法院仍以双方签订了志愿者的合同而否定其劳动关系。2017年山西省高院胡国星一案也是类似情况。2 向永洪与重庆市万州区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民申2263号。胡国星诉阳泉市公安局劳动争议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民申154号
我们认为法律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无论用人单位主体为谁,都应当按照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严格审查志愿者与该单位之间人身依附关系以及双方对此关系的主观认识,考虑报酬、社会保险、工作管理等各方面,决定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参见怎样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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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律师执业20余年,是科讯律所创办人,主要从事商法,包括劳动法、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能以流利英语沟通。王东律师以其专业、细心和善良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