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公司老板聘用了一名家庭成员,他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答:用人单位老板或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成员到单位工作或帮忙是一种特殊工作关系。与一般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同之处是,双方的关系中掺入了家庭亲情和亲属关系。双方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根据老板与该雇员的亲属关系的亲近程度以及双方的具体安排和工作性质来确定。

首先,越是亲近的亲属关系,劳动关系成立的可能性越低。例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人之间形成聘用关系的,双方之间的亲情人伦使劳动关系不易成立。其中,夫妻关系这种最亲近的民事法律关系,1 根据婚姻家庭法法律,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使夫妻之间的劳动聘用不能构成劳动关系。例如沈阳市中院2022年付彬一案中,法院认为员工主张未付工资的期间是该员工与用人单位投资人存在夫妻关系期间,双方在此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工资不予支持。2 付彬与沈阳市通泰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民终9996号类似地,父子兄弟之间的聘用关系也基于人伦道德不易构成劳动关系。

其次,审查非家庭成员的普通亲属之间聘用还需要考虑双方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性质。如果这种安排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包括经济、组织、人身的从属性,该家庭成员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约束,与其他员工一样出勤工作,则双方也可能构成劳动关系。但如果这种安排是一种家族企业管理和亲情的家庭互助,该家庭成员(员工)也参与管理经营,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来上班,那么用人单位对该家庭成员并没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予认定劳动关系。3 彭桂莲、零浩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1民终2597号。“其次,彭桂莲与零浩泊之间存在特殊的家庭亲属关系,其到零浩泊开办的养殖场工作,原本是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互助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有本质的区别。纵观本案彭桂莲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零浩泊对其实施了劳动管理,其在养殖场工作期间,大部分时间吃住均在养殖场,作息出入自由,不需要任何考勤,工作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与一般的劳动关系有明显区别。因此,本院不认定彭桂莲与零浩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郑春荣与大连市新明昇汽车修配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02民终7248号。“ 被上诉人系由上诉人婆婆孙臻云投资创办,……包含上诉人与其丈夫王玉升在内,孙臻云的三个儿子及儿媳均在厂工作,其工作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就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企业经营模式及提供劳动的方式而言,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劳动确为事实,但双方之间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实为经营性行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不具备人事管理权和业务管理权,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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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1
    根据婚姻家庭法法律,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 2
    付彬与沈阳市通泰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民终9996号
  • 3
    彭桂莲、零浩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1民终2597号。“其次,彭桂莲与零浩泊之间存在特殊的家庭亲属关系,其到零浩泊开办的养殖场工作,原本是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互助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有本质的区别。纵观本案彭桂莲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零浩泊对其实施了劳动管理,其在养殖场工作期间,大部分时间吃住均在养殖场,作息出入自由,不需要任何考勤,工作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与一般的劳动关系有明显区别。因此,本院不认定彭桂莲与零浩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郑春荣与大连市新明昇汽车修配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02民终7248号。“ 被上诉人系由上诉人婆婆孙臻云投资创办,……包含上诉人与其丈夫王玉升在内,孙臻云的三个儿子及儿媳均在厂工作,其工作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就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企业经营模式及提供劳动的方式而言,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劳动确为事实,但双方之间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实为经营性行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不具备人事管理权和业务管理权,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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