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新规合规操作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于2026 年 5 月 10 日联合公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令第 56 号),自2026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是国内首部专门针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定的部门规章,首次以专门规章形式明确超龄用工的权利义务、用工管理、社保工伤保障、争议处理等核心规则,对企业用工合规提出强制性、可监管的全新要求。

为帮助企业平稳适用新规、防范用工法律风险,现将法规核心内容及企业合规操作建议提示如下:

一、新规核心要点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接受单位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有报酬劳动的人员,全部适用本规定;提前退休后再入职务工人员同样纳入适用范围。

2.强制签订书面用工协议

用人单位必须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协议解除与终止等核心事项,严禁仅作口头约定。

3.四大法定基本权益(强制保障)

劳动报酬:正常提供劳动的,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不得克扣、无故拖欠。

休息休假:原则上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须严格依照《劳动法》规定执行,分别按工作日150%、休息日200%、法定节假日300% 标准支付加班费。

劳动安全卫生:结合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合理匹配岗位与劳动强度,不得安排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及高危危险作业;须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落实安全防护规程。

工伤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并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无需缴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对应工伤待遇。

4.社保待遇衔接规则

已享受职工养老、医保退休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继续务工不影响原有退休待遇享受;

未领取养老、医保退休待遇的,可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协助参保,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5.争议处理路径

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产生的争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劳动争议程序处理;其他用工相关争议,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企业须立即落实的合规工作

1.全面摸排梳理现有全部超龄用工人员,建立用工清单台账,登记姓名、年龄、是否超退休年龄、是否享受养老 / 医保退休待遇、岗位性质、工伤保险参保状态、用工协议签订情况等关键信息。

2.在2026 年 7 月 1 日新规施行前,完成所有超龄在岗人员书面用工协议补签或新签工作。

3.按新规要求为全部超龄用工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做到全员应保尽保。

4.规范薪酬计发、工时排班及加班审批管理,杜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付薪、拖欠工资、强制违规加班等情形。

5.重新评估超龄员工岗位适配性,调整劳动强度,严禁安排至高危、高强度、危害身体健康的作业岗位,落实安全培训与职业健康防护。

6.健全内部超龄用工管理制度,留存用工协议、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安全培训记录等备查资料。

三、违规法律风险提示

1.企业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克扣工资、违规安排加班等情形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投诉,人社部门将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监察并依法处理。

2.违规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险作业、违反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由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律所服务支持

我所可为贵单位提供:超龄用工协议专用模板定制、现有超龄用工合规全面排查、用工制度修订、工伤及社保合规筹划、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应对等专项法律服务,协助贵单位全面落地新规要求,闭环化解用工法律风险。

如有任何疑问及合规需求,欢迎随时联系本律所顾问律师。

赵鹏 律师 /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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