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女员工法定退休年龄的界定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终止。如继续被返聘或者在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退休年龄涉及员工的重大利益,在企业人事管理中,经常会遇到女员工退休年龄界定的问题。

        对于员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具体条文约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和相关部门颁发的一系列行政性法规所规定的。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中解释:“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女员工的退休年龄,存在女工人和女干部2种不同的情形。对于国有企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中有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但对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却缺乏相应国家政策文件的说明。在女工人和女干部身份认定问题上,企业和员工极易发生争执,进而引起劳动纠纷。

        鉴于此,法院判例是我们处理相关问题的首要指引。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78号民事判决书是一份这样的重要参考文件。

        该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晏的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赵晏认为其退休年龄应为55岁。本院认为,在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对员工的干部或职工的身份认定,应以其在现有用人单位中的身份为准。被告华升电子厂为“三来一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其员工工作岗位虽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劳动者的区分,但并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性质的单位对工作人员有“干部”、“职工”的区分。在民营企业中,并不存在国家组织人事管理意义上的干部。因此遑论赵晏在原单位是否干部身份,国家关于女干部与女职工在退休年龄上的区别规定,在赵晏与其现有用人单位之间并不适用。且赵晏并未将其干部人事档案调入深圳市组织人事部门。因此,本院认定赵晏的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用人单位以赵晏已满50周岁,达到女员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赵晏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规定。”

       这个判例明确了非国有企业或国家事业单位不存在干部身份。因此,非国有企业或国家事业单位,即普通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的中女员工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深圳市的司法实践,除非有特殊情形,例如通过调干方式迁入深圳,已将其干部人事档案调入市组织人事部门的,一般可界定为50岁。